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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审批及产权归属相关问题访谈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22-01-06

主持人:这几年随着人防标识的普及,人防工程的概念在老百姓心中越来越明晰,人们开始询问,究竟什么是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的区别,什么样的建筑需要配建人防工程,以及大家最关心的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应该如何解答?今天,我们请到了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处高爽同志,为我们讲解关于人防工程的相关知识,高爽您好。

高爽: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请高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人防工程?

高爽: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主持人:请问城市的什么建筑,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高爽:城市全部的新建(含改、扩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均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定是“应建必建、以建为主”。

主持人:可以为我们介绍一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标准吗?

高爽:可以。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事》(国人防[2019]47号)文件精神,沈阳市开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计容面积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试点工作,计算方法是: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工业及物流项目),市内10个行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建设项目计容面积的7%确定应建人防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建设项目计容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工业及物流项目继续按辽人防秘[2019]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主持人:是否有无需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呢?

高爽:有的。在符合下列四种情况时,可以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同时应缴纳“易地建设费”。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2)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3)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应建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的民用建筑;

(4)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主持人:刚才提到了“易地建设费”,请问这是指什么?

高爽: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主持人:好的,关于建设标准这里已经讲解的很清楚了,下面我想请问一下,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高爽:普通地下室是为稳定地下建筑物或实现某种用途而建的,没有防护要求。作为人防工程的防空地下室,是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要求专门设计的。具体来说,人防地下室顶板、侧墙、地板都比普通地下室更厚实、坚固,除承重外还有一定抗冲击波和常规炸弹爆轰波的能力。同时,还安装有滤毒通风设备,有防化学、生物战剂的设备和能力。人防地下室还设有室外安全进出口,这些都是普通地下室所不具备的。

主持人:明白了,那接下来要问的是老百姓们最关心的问题了。请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应该如何划分?开发商究竟有没有人防车位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呢?

高爽:这些问题我们一个个来说。首先说人防工程的产权问题。《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防空工程的组成部分其产权理应属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毋庸置疑的是“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

主持人:但是据我们所知,大部分开发商为了使开发项目中的人防工程得到充分利用,一般是改建成地下车库,在售房的时候,开发商以“出租”的形式把人防车库出租给业主若干年,租金作为开发商的收入。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开发商有没有人防工程车库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呢?

高爽:《人民防空法》做出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与业主的争论焦点就在于谁是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人防工程的初始投资人一定是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没有将建造人防工程投入的成本费用在成本核算时分配计入到可售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那么他是享有人防工程车库的处置权和收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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