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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19-06-28

一、背景

    为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防范和减轻灾害造成的危害,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空袭、地震、火灾、水灾以及灾害性化学事故、核泄露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和其他重大社会突发事故的预防、救援及其相关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三、民防工作由谁领导?

    本市民防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区、县(市)民防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其中人民防空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

四、市民防部门负责哪些救援工作?

    市民防部门负责空袭破坏、防震减灾以及灾害性化学事故、核泄漏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建筑物与构筑物倒塌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现场实施救援。

五、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如何实施?

    民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由下列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一)在校学生的民防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民防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三)其他人员的民防教育,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六、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何规定?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该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不具备修建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由市民防部门统筹安排,易地修建。

七、民防工程产权如何界定?

  民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产权管理,其产权按下列规定界定:

  (一)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收取的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民防工程,产权为国有;

  (四)由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式与非国有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修建的单建式民防工程,产权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共有。

八、民防工程使用禁止哪些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民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民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民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民防工程内生产、贮存和销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九、民防工程拆除有哪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因市政建设、城市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拆除。

  民防工程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现行造价补偿相同面积的建设费用。

十、民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哪些行为应给予处罚?

  (一)应当修建民防工程而未修建的,或者未按民防部门审批的标准修建的,给予警告,责令其修建、补建,或者按照现行造价缴纳民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装民防工程防护设施、设备、通风管道和有关内部设备,未使用国家人防部门定点厂生产的标准产品的,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出租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处以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五)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民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登记手续并且未领取民防工程使用合格证而使用民防工程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文件链接: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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