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政策解读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19-06-28

1、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2、行政执法检查有哪些要求?

   人防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依法、规范进行,杜绝随意性执法和无计划执法行为。要在每年年初制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送至人防法制部门,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方可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未经批准的不准开展。

3、如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 

   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开展随性行政执法机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报送至人防法制部门,由人防法制部门报送至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沈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备案许可证编号:辽ICP备10203034
电话:024-23862411 传真:024-23220870
网站标识码 2101000025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8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