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21-02-26
沈人防发〔2021〕1号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
10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现将《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
为高质量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指示要求,进一步提升人防系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大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人防贡献。
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省营商环境条例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以思想解放为先导,以创新服务模式为牵引,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树人防新形象”观念,在人防工程报建审批、质量监督办理、使用收费、行政执法等方面全面优化提升,更好服务企业,助力沈阳市经济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做到“两个联动”、“三个统一”。即市区联动,上下贯通,做到审批标准统一、审批时限统一、审批要求统一;政企联动,保证企业信息反馈渠道畅通,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2.压缩行政审批时限。行政审批由3个工作日压减为即来即办,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由“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
3.提供365天无休服务。实行无休息日受理人防政务服务事项,推行法定节假日预约制,如需法定节假日办理业务的,项目单位可提前1天预约。
4.同步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预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后,各级人防审批部门无附加条件同步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为项目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5.避免项目单位“多头跑”。严格落实同级审批、同级监管要求,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市人防办监管,区、县(市)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监管。
6.压减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间。完善《未经质量监督结建人防工程验收细则》,将“主体验收”、“设备验收”和“综合验收”3个环节,减为“主体验收”和“综合验收”2个环节;将防空地下室竣工档案统一归集到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实现一次报送、集中审验。
7.推行阳光执法。各级人防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编制年度执法计划,配强一线执法力量,及时做好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避免人为干扰。
8.提供保姆式服务。各级人防部门采取“1+N”模式,由1个领导和N个处、科级干部对重点企业实行常年包保服务,深入企业现场办公,解决现实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对象回访工作,每月至少回访5家企业,每季度对改进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自评总结。
9.提高企业诉求办理效率。各级人防部门及时受理企业诉求,投诉(求助)事项办理周期由10个工作日压减为5个工作日,咨询事项办理周期由5个工作日压减为3个工作日,办结率和回复率达到100%。
10.建立“不受理”报告制度。在审批、质监、验收等各个环节中,遇到不予受理、不能办理的情况,各级人防部门应第一时间上报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并说明原因。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防部门要将落实《措施》作为转变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人防办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建议各区、县(市)成立由政府主管人防工作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和协调落实,并于3月8日前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报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
2.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防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措施》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中,不断提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开展“一联三帮”活动,将《措施》第一时间送到企业,切实了解企业所需,帮助解决困难。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防部门要大力宣传《措施》,印发宣传资料,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每半年召开1次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服务对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附表:落实《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工作专班
统计表
落实《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 工作专班统计表 | |||
单位: |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组 长 | |||
副组长 | |||
成 员 | |||
联络员 |
电话:024-23862411 传真:024-23220870
网站标识码 2101000025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8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