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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指导意见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21-11-03

沈人防发〔2021〕8号


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的指导意见


机关各处室、人防中心,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发挥人防工程社会效益,盘活人防资源,助力解决停车矛盾,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辽人防秘〔2016〕9号)、《辽宁省人防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人防发〔2017〕10号)和《沈阳市2021年缓解停车矛盾实施方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用人防工程

   1.支持已签订短期合同(三年及以下)的居民小区人防工程停车场和商业人防工程停车场闲置时间段面向社会开放,面向社会开放且集中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在参照原标准协商议定基础上适用下浮激励政策(以下简称下浮激励政策)。

   2.已签定长期使用合同(三年以上)的人防工程停车场,合同期内暂不适用下浮激励政策,允许采取灵活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收益归企业及业户所有。

   二、暂缓使用人防工程

   1.已办理暂缓使用人防工程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允许划区域部分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按实际使用面积收取,并享受下浮激励政策。

   2.对闲置三年以上且可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在开发企业不行使优先权的前提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引进第三方企业,与开发企业(物业)采取共同运营模式盘活人防停车资源,同时适用下浮激励政策。

   3.不支持新验收人防工程暂缓使用,推介第三方企业与开发企业共赢盘活人防停车资源,同时适用下浮激励政策。

   三、自用人防工程

   支持企事业单位自用人防工程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开放后不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四、遗留问题人防工程

   深化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一事一策,采取第三方检测与现场勘验、容缺办理等手段,强力推进未验先用等历史遗留问题人防工程快速形成有效人防国有资产,扩大人防停车泊位增量。遗留问题解决后,该人防工程停车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适用下浮激励政策。

   五、自建人防工程

   人防部门自建人防工程停车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适当降低小时收费标准、日最高收费标准,延长免费停车时间,采取包月、包季、包年等灵活方式,让利于民,提高泊位周转率。

   六、在建人防工程

   强化跟踪问效,明晰管理权限,协调从规划、建设等根源环节,研究制定适当比例人防车位面向社会开放的措施,同时适用下浮激励政策。

   七、下浮激励政策标准

   一类地区25%;二类地区30%;三类地区35%。

   一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内部分;二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部分以及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三类地区包括市区二环路以外部分(不含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各郊区、县(市)可以参照三类地区标准执行。

   八、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面向社会开放的人防停车场,数据接入“一网统管”场景平台和“盛世通”好停车APP等。

   2.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全年评估,对使用率全年达不到50%的,下浮激励标准降至20%;达不到30%的,下浮激励标准降至15%。

   3.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对实际使用效果强化监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直至取消享受下浮激励政策资格,督促整改,提高利用率。

   4.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未验先用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应罚尽罚,应诉尽诉。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链接:《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助力解决停车矛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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