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18-06-21
为加强沈阳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工作的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适用于审批处全体工作人员。
一、一次性告知,是指审批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窗口服务工作中,对行政相对人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做到一次性予以告知。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针对行政相对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审批处将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程序、期限、条件、依据等情况对外公示;提供各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手册,陈列于受理大厅醒目处。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审批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须补正的全部资料要求。
(二)口头告知方式。行政相对人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审批处工作人员应当面向其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告知方式。在官方网站、公示栏、电子屏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服务对象查阅,并在官方网站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时公示。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
四、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审批环节(流程)示意图、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当即指出,提出修改要求;
(三)遇到行政相对人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帮助联系有关部门。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电话:024-23862411 传真:024-23220870
网站标识码 2101000025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8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