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 充电设施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国动办    时间:2024-06-1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为人民的理念,规范人防工程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实际,现将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使用人依法操作,无需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在人防工程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施工等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3.新建人防工程项目需统筹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施工阶段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配电箱和管线,以满足用户装表、接电需求及电力部门供电要求。

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线需穿越人防工程围护结构、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以下简称人防防护结构)的,应利用工程备用预埋管,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密闭处理。确需在既有人防防护结构上开孔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出具改造方案后施工,或参照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电气设备安装》执行。

5.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在安装和日常使用期间应自觉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6.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办理申请改造、安装等工作,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规范施工。在日常使用中,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加强巡检巡视,协助并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使用人履行安全责任。

7.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恶意破坏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8.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要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主要包括使用人登记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改造方案(如需改造);线缆穿越人防防护结构的节点照片;线缆走向布置及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

9.本通知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小客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载重电动车等。

10.本通知印发后,按照市、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权限,各地要主动排查需要在既有人防防护结构上开孔的项目情况,提前做好相关服务准备工作。




                                          沈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6月13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沈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备案许可证编号:辽ICP备10203034
电话:024-23862411 传真:024-23220870
网站标识码 2101000025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8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