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人防工事使用费收缴标准及办理流程

来源:沈阳市国动办    时间:2024-11-21

一、人防工事使用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人防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的收缴标准,由人防部门和人防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双方可参照原有标准协商议定,并签署相应合同(协议)确定。

.收费依据:《辽宁省人防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人防发【2017】10号);

.收费标准:

原《关于重新核定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11)5号)收费标准

(1)结建人防工程使用费按照使用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收费。

1.用于商业、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7.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方平米6.0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 5.00 元。

2.用于经营服务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

4.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3.用于住宅区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3.00元;二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2.50元;三类地区每月每平方米 2.00 元。

4.用于仓库的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00元。

(2)地区划分为:一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内部分;二类地区包括市区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部分以及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三类地区包括市区二环路以外部分(不含浑南新区和长白岛地区)。各郊区、县(市)可以参照三类地区标准执行。

二、人防工事使用费缴费办理流程

1.人防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取得《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核算人防工程收费面积及收费金额,并提供相关材料。

2.携人防工事使用费核算材料到沈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签订《人防工事使用费收费协商议定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合同格式文本》、《人防工程安全管理保证书格式文本》。

3.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依据合同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局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完成缴费后到沈阳市行政审批局盖合同章,开具人防工事使用费收据电子发票。


                                          沈阳市人防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沈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备案许可证编号:辽ICP备10203034
电话:024-23862411 传真:024-23220870
网站标识码 2101000025 辽公网安备 21010202000485号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