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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防办法律顾问制度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21-02-02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沈阳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人防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的条件:

    (一)沈阳市辖区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年满3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三)熟悉人民防空法律法规。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核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我办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四)受我办委托参与或协调政府投资采购合同谈判,签署以我办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五)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七)监督纠正市人防办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承办我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对我办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机关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

    (四)参与我办重大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办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五)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法律顾问署名后,再报送办领导签发。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市人防办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二)及时准确地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宣传人防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人防办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四)严格遵守市人防办的各项廉政制度。

    七、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终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防办法律顾问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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