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23-11-22
沈国动办发〔2023〕5号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人防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的平战转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遵循长期准备、战备优先、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坚持战备效益优先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平战转换措施应优先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方便快捷开展人防工程平战转换。
第四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和竣工备案前,应分别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和《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使用单位在平时应做好预留的构件、设备设施及专用操作工具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做好平战转换培训与演练,并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临战前,使用单位应依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完成平战转换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战时功能,实行分类转换。
(一)人防指挥工程、核生化监测中心不得预留平战转换项目。
(二)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可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模块化卫生设备、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救护站可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电站发电机组、封堵配套砂袋、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房间轻质隔墙等。
(三)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供水站可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电站发电机组、抗爆隔墙、抗爆挡墙、封堵配套砂袋、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等。
(四)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和其他配套工程可预留的平战转换项目:电站发电机组、抗爆隔墙、抗爆挡墙、封堵配套砂袋、战时淋浴器和加热设备、战时水箱及增压设备、干厕、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等。
第六条 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应采用门式封堵方式,并应在施工时安装到位。
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宜采用两道防护密闭门或一道双向受力防护密闭门战前封堵。当采用预制构件封堵时,其封堵措施应由封堵构件和防毒密闭层构成,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试安装到位。
人防工程顶板或多层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楼板上不应开设采光窗、平时风管穿板孔和设备吊装孔等需水平封堵的平战转换项目。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按规定控制平战转换工作量,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平战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设《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是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平战转换设计、平战转换工程量、设备清单、转换时限要求、转换部位、转换方法、技术措施、平战转换造价预算以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21/T3199-2019)规定,制作安装标志标牌,并在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第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信息的审核和数字化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平战转换工作数据库。
第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需要,组织建立由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具体承担平战转换的操作任务,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制订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定期组织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业队伍开展平战转换的培训与现场演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文件链接: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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