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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

来源:沈阳人防办    时间:2016-04-05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方案》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防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应依法、规范进行,杜绝随意性执法和无计划执法行为。要在每年年初制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见表1),报送至人防法制部门,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方可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未经批准的不准开展。不得对同一企业或对企业同一事项多次重复检查,每季度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条 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确实需要开展随机性行政执法检查的,要依法及时开展。人防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企业开展随性行政执法机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填写行政检查登记表(见表2),报送至人防法制部门,由人防法制部门报送至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应由本级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表》(见表2),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见表3);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至法规和平战结合管理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4月2日

点击附件下载:

表1:××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表2: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表

表3:××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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